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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检察部办事指南
时间:2017-04-12  作者:  新闻来源:办公室  【字号: | |

案件管理部案件受理指南

 

1. 收到移送案件-----审查案件(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材料是否齐备、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是否满足受理的其他形式要件)。如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退回移送机关补充材料。

2. 受理登记-----台账登记-----统一应用系统内案件登记。

3. 案件登记后-----制作案件文书(接收案件通知书、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移送清单)-----文书用印、打印。

4. 案件分流-----通过统一应用系统自动轮案。

5. 案件承办部门领取卷宗、相关文书。

    案件管理部关于案件信息查询指南

 

1. 查询人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2. 查询方式:到案管部门查询、电话查询

3. 审查申请人相关证件信息。

符合查询规定,可告知案件程序性信息。

案件管理部门律师接待指南

 

1. 来访律师申请阅卷-----审查律师执行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

符合阅卷申请-----登记台账-----将律师信息录入统一应用系统-----提供卷宗(电子卷宗、纸质卷宗)-----申请材料交至承办部门。

2. 来访律师申请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业务-----审查律师执行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登记台账-----将信息录入统一应用系统-----申请材料交至承办人-----承办人依权限决定后告知申请人。


 第三检察部工作职能


主要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法律政策研究、司法改革信息管理;人民监督员工作,听证员库管理、案件管理、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受理信访、申诉、控告,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开展司法救助;对部门及检察人员遵章守纪情况、执法办案活动规范情况实施督察、参与对有关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审理、开展司法办案监督、检察官惩戒;对法院、公安及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机关刑罚执行活动及强制措施执行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其职能主要为检察机关的原研究室、案件管理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检务督查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等部门的原工作职能组成。



国家赔偿办事指南


一、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刑事赔偿应当提交的材料

1.刑事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等;

2.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是受害人本人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交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赔偿请求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3.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5.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司法救助办理指南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为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列明申请人的身份、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关系、原案件简要案情、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等;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本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近亲属的,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证明与刑事被害人(申请救助权利人)的近亲属关系;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4.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证明申请人生活困难的照片等;

5.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或者救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不影响相关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2.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3.申请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情况,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拒不配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的,不予救助;

4.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司法救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给予司法救助以一次为限,在其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已经给予司法救助的,不予重复救助;

6.对救助审批意见或者审批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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